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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信托受益人知情权系列解读(一) ——受益人知情权的权利来源与基础

汤杰柏高原戎晨 财富管理与传承
2024-09-02


本文共计1786个字,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

作者:汤杰 柏高原 戎晨


撰文一事既是交流也是思考。笔者团队服务境内金融机构多年,服务范围涉及各类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的同时,我们也积极思考。未来我们拟推出系列解读,与同仁交流,欢迎批评指正。


引 言


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下称“三分类新规”),三分类信托指明了信托业转型发展的具体方向和业务类型。资产服务信托是三分类新规所规定的第一大类业务,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则是资产服务信托中首要的信托业务类型。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当事人关系中,传统信托财产因其自益性进而异化成了“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关系,此时受益人的知情权已经完全为委托人知情权所吸收。与传统信托产品不同,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主要类型均体现为他益信托,此时受益人的知情权如何保障、信托文件是否可以予以限制等问题,均有待探讨。


本文为第一篇,将重点探讨英美法下信托受益人知情权的权利来源与基础,为后面的系列解读提供探讨的理论基础和切入点。


一、知情权——受益人的衡平法财产权?


在英美法系信托下,受益人知情权的权利基础最初被认为来源于受益人的衡平法财产权。在O’Rourke v Darbishire 案中,Wrenbury大法官认为,如果原告是信托的受益人,且其申请查阅的文件属于信托文件,则其有权根据其基于信托的衡平法财产性权利查阅其希望查阅的文件。受益人有权查阅所有的信托文件,因为这些文件是信托文件,而且他是受益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些文件是受益人所有的。无论其是否采取诉讼的方式申请,其都有权获得这些信息和文件。Re Londonderry案中,法官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即,受益人知情权的权利基础为其所享有的衡平法所有权。


基于此,英美法信托确立了一项原则,即在信托中拥有固定权益的受益人享有衡平法财产性权利。这些受益人范围具体包括:享有固定权益的受益人、享有剩余权益的受益人和自由裁量信托的最终受益人。


二、知情权的权利基础——受托人的核心义务


随着信托实践的发展,自由裁量信托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人们渐渐发现,如果僵化的强调以受益人确定的财产性权利为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则不利于信托的监督和有效运行。


在新西兰Erceg v Erceg 案中,最高法院法官认为,受益人知情权的权利基础为受托人的核心义务,包括受托人根据信托契据管理信托的义务和向受益人负责的受托义务。


基于此,受益人的知情权权利基础从受益人在信托中所享有的确定性财产性权益演变为,受托人在信托中的核心义务。换言之,即使某个受益人在信托中并不一定享有确定性的财产权利,而仅仅享有一定的期待性权益(例如,自由裁量信托中根据受托人行使裁量权利获得分配利益的受益人以及附条件的受益人等),其仍有权对于信托文件及信托管理等信息行使知情权。


受托人在收到该受益人的申请后应妥善履行其信息披露的义务(后文详述)。法院在收到该受益人的申请之后,应审慎、全面的对受托人及信托的管理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及如何向该受益人进行披露。


三、我国的受益人知情权如何安放?——脱离了衡平法的知情权


我国没有衡平法的传统以及衡平法财产权的概念,对于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定性,采取了大陆法系移植信托过程中的普遍做法,即,将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视为一种类似债权的权利(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从这个意义上讲,其相较英美法系中的受益人权利的财产权属性更弱。因此,受益人知情权作为维护受益人权益的重要救济性权利,也显得更为关键和重要。然而,在我国现有的信托法制度下,一方面将受益人的受益权界定为一种类似债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又严重缺乏受益人的救济性权利和救济路径的保障。


英美法下,为加强信托的有效监督,受益人知情权的权利来源和基础已经从早期的以衡平法权利基础演变为以受托人义务为基础。笔者认为,在我国脱离衡平法的受益人权利性质的法律环境下,更加需要以受托人义务为行使受益人知情权的基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审查条件将在后文详述),对信托进行全面审查。这样一方面更符合我国没有衡平法财产权的法律传统和逻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信托行业的整体规范监管和稳定。


后续,笔者团队拟针对信托受益人的知情权展开论述,进行系列解读,知情权行使的限制条件及考量因素、信托应披露哪些具体内容、信息披露的程序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我国受益人知情权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等相关问题,并希望与读者充分交流探讨。


作者简介

汤杰  资深顾问

汤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国际信托与财产规划协会(STEP)Associate Member,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资深顾问。长期专注于境内外家族信托领域的研究工作,参与编写《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以及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税制等领域多个课题。同时具有多年境内外家族信托落地实操经验,擅长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中国大陆境内家族信托及离岸信托方案设计、家族宪章起草、家族治理架构规划、信托文件中英文起草以及项目落地实施与后期维护等提供咨询。

柏高原  高级金融法顾问

柏高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金融法高级顾问,管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后,金融行业标准《金融从业规范 财富管理》执笔专家,香港恒生大学华人家族传承研究中心顾问。近年来,柏博士专注于信托与财富规划,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多位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柏博士的服务范围涵盖各种与财富规划相关的信托环节,侧重于信托架构设计,是少有的通晓多国信托法,并具有落地境内外家族信托实操经验的中国律师。除了信托法,柏博士还向客户提供金融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金融业务合规性审查、金融创新、金融衍生品等。

戎晨  助理

戎晨,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成员,南开大学法学硕士,金融法方向。目前致力于信用衍生品监管、信托、财富管理等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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